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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安徽医科大学基层组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汤其妹发布时间:2020-05-25浏览次数:1470

各直属附院党委、各党总支、国际教育学院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中国共产党安徽医科大学基层组织工作实施细则》业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中国共产党安徽医科大学基层组织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医科大学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医科大学基层组织(以下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经校党委批准设置的直属附属医院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附院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支部)以及由学校党委和各直属附院党委批准设置的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教育和医疗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广大群众和师生医护员工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直属附院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及全体党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努力调动师生医护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学校和本单位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条 各直属附院党委、各学院党总支、学校机关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学校二级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直属附院和学校机关各党总支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学院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校党委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置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校二级党组织的设置和撤并,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报校党委审批;直属附院党总支的设置或撤并,由所在附院党委提出建议,报校党委审批;新设置或撤并的党支部,由所在党总支提出意见,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所在党委审批。

(一)直属附院党委设置、产生和任期:党员100人以上的,可设置基层党委,委员一般7—11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纪委书记1人。直属附院党委由所属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直属附院党委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采取合并、合署办公的形式设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二)党总支的设置、产生和任期:党员50人以上的,可设置党总支,委员一般3—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党员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置党总支,委员一般3—5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若干。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所属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总支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直属支部设置、产生和任期:学校直属单位党员50人以下,可设置直属党支部,委员一般3—5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若干。学校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所属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直属党支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四)党支部设置、产生和任期: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3—5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所属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应本着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要与教学、医疗、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1、教师和医技党支部一般按教学、临床医技科室、科研机构、学术团队等设置。

2、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专业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

3、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4、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党支部一般按离休和退休、居住地就近安排等分别设置。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学校二级党组织应报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应报所属的党总支批准,直属附院下设党总支应报所属的直属附院党委批准。延期召开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校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委员需报校党委批准;选举产生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需报所属党总支批准,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因工作需要,学校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可由校党委直接任命。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基层党组织行使大会的职权。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党性强,修养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熟悉高等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作风正派,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奉献精神。直属附院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党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正式党员。教学、科研、医疗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党务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直属附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依法治院,依靠全院医护员工推进医院科学发展。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针,审议确定医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

(三)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医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医院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六)领导医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工作,加强医德医风、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医院和谐稳定。

(七)领导医院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医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二级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学院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机关党总支通过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定期对基层党组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完成学校党委交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 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教职工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医护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医护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坚定信念、弘扬正气、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树立优良学风,促进和谐发展。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5、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直属附院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规模较大的直属附院可设副书记1人。

第十五条 直属附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室负责人与党委其他工作部门负责人享受同等职级待遇。

第十六条 直属附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廉政文化和医德医风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直属附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及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性。

(二)根据纪委或党总支的安排,参加对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帮助、教育,使之改正错误,积极工作。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应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健全学习教育制度,改进学习教育方法,创新学习教育手段,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保持党的纯洁性活动,总结经验,宣传典型,表彰先进。

第二十条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按照流动有序、管理有章、永葆先进的要求,及时将流动到本单位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积极开展结对帮扶、定期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等活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基层调研、联系基层等制度,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二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直属附院党委和有学生的学院党总支应独立或联合建立分党校,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附院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本单位党政干部和科室负责人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本单位科级干部和科室负责人的任免,由医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医院党政领导和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后,经医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二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七条 各直属附院党委要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八条 各直属附院党委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校战略,通过制定人才工作政策,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完善人才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学校二级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要配合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本单位的人才引进、培养和选拔工作。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医护员工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三十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师生医护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省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医护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大力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大力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结合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医护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应当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完善保障机制,为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直属附院党委领导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医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学校二级党组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二级党组织要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推动工作开展。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日常考核,把有关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届中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直属附院党委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主题词:组织   细则   通知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21015日印发

拟稿人:刘 颀    校对人:王 陶



终审人: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