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安徽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安徽医科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业经2015年12月3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
2015年12月1日
安徽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建设高素质的学生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党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以完善管理服务为基础,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学生党员队伍提供保证。
第二章 切实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加强学生党员教育培训。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健全学习教育制度,改进学习教育方法,创新学习教育手段,针对研究生、本科生等不同类型学生特点,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注重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以重大节庆日、重要纪念活动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激发学生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党员榜样的教育作用,开展优秀学生党员评选活动,选树一批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学生党员。
第四条 积极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建立学生党员联系服务同学和服务群众制度。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广泛开展学生党员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党员投身实践,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学雷锋活动机制化、常态化。积极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学生班级、学生社团、学生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学生组织的教育管理工作,通过党员服务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志愿服务队、党员挂牌承诺等方式,搭建学生党员服务同学、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平台,锤炼学生党员党性,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合理设置学生党支部。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和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学生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专业等设置,研究生党支部还可按专业方向或培养单位设置。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且不便于编入其他党支部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同时要解决好学生党支部人数过多不便于开展活动的问题。因学习、实习外出时间半年及以上、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合并需经所在院级党委或院党总支审批,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严格学生党员党内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丰富组织生活内容,积极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质量与效果。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对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改进民主评议方式,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健全学生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定期集中开展学生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严肃组织生活纪律,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性分析不过关的党员,党支部和院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帮助,妥善处置。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 及时转出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的,自党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可根据党员本人提供的原凭证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八条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特殊情况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要按照流动党员要求加强管理。
毕业生党员的入党材料通常与毕业生人事档案按规定渠道一并寄出,不允许党员本人随身携带入党材料。
第九条 特殊情况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原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党支部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经院级党组织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组织关系保留在本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安排专人定期联系,掌握其去向、现状等,努力使每名党员都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对其中的预备党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院级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2年的,院级党组织应与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出1年。
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条 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不含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联系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或组织关系转出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接转党组织关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予以除名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院级党组织应指派专人完整无误地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对在校期间未转正的预备党员或未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离校时,要将《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簿》或《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簿》,以及前述有关材料等一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严格审核转入学生党员入党材料。新转入学生党员应在三个月内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学校,最迟不超过6个月。党组织应对其入党材料进行审核,看其入党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程序是否规范、完备。审核合格的,及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保证其正常参与党的组织生活;经审核存在以下情况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院级党组织同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一)无法认定或违规发展的预备党员;
(二)未到转正期在原党组织提前转正的党员;
(三)无特殊原因超过6个月未转党组织关系的党员。
出现上述情况,学校党委组织部要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沟通联系,说明不予承认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是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由上级组织部门印制发放,学校党委组织部和院级党组织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要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使用范围。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应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院级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院级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院级党组织协助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权限。学校党委组织部是学校转入和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和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
(一)省外转入的党员,应持有全国范围接转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抬头是“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学校党委组织部经授权代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开具转到学校的介绍信,学校党委组织部接收。学校党委组织部接收后,开具介绍信转至院级党组织。
(二)省内转入的党员,应持有全国范围接转组织关系权限或省内接转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抬头直接开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组织部接收。学校党委组织部接收后,开具介绍信转至院级党组织。
(三)转出到省外的党员。院级党组织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学校党委组织部再向学校上级党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并代上级党委组织部开往省外,转到党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且具有全国范围内转接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介绍信“存根联”要及时返还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
(四)转出到省内的党员。院级党组织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学校党委组织部再开具介绍信,转到党员所在单位上级且具有全国或省内范围内接收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回执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组织回执,不层层回执。
第十六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督促检查。院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在学生毕业、新生入学后的1个月内,要对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毕业生党员和新入学党员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对在转移和接收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对短期在本校学习、外出学习和实习的学生党员,要纳入流动党员管理体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流动党员的有效管理方式,按照明确责任主体、分类管理服务、多方协调配合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工作,完善学生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确保流动的学生党员都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在校外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流动党员要主动与原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第十八条 加强出国(境)学生党员管理。出国(境)学生党员,由本人提出保留党籍的申请,党支部、院级党组织初审,学校党委审批,党委组织部备案。对公派出国(境)留学的学生党员,按期回国后可恢复其党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留学时间的,需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保留党籍的期限;如逾期半年未归、无特殊情况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公派留学的预备党员按期回国后,学校党组织根据本人表现和我国驻外机构党组织的鉴定,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对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办理私事的学生党员,时间不超过半年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员如期返回,本人应及时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情况,党组织要了解该党员在国(境)外的表现情况,经审查确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九条 及时处置不合格学生党员。健全学生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学生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要做好思想引导等工作。
处置不合格学生党员的程序:由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审批,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或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总支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受处置学生党员的有关材料,由党支部上报院级党组织,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规范党内统计工作。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内统计工作的领导,构建和完善信息维护及时、日常管理到位的良好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党员党籍管理、组织关系接转、民主评议、党费收缴、流动党员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平台。加强学校党员信息库建设,确保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纳入到党员信息库进行管理,党员信息库生成院级党组织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实现党内统计年报表直统生成。建立健全党员信息库数据维护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和检查考评制度,实现录入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准确的工作目标,做到党内统计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统一性和时效性。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管理、利用和研究,更好地为加强党的建设服务。
第二十一条 健全学生党员服务机制。学校各级党组织都是服务党员的主体,要构建上下联动的党员服务工作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服务和重点服务的统一,深入调查了解,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把现有的党建网络延伸至网络新媒体领域,把党的中心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拓展党员服务空间、服务功能,提高党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帮助学生党员解决困难。强化服务理念,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学生工作部门要把帮助党员解决生活困难作为首要内容,坚持从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关心、帮助学生党员。通过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代表、党员教师与学生党员结对帮扶等形式,特别注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党员、身体有残疾的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解决实际困难,让广大党员深切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增强对党的事业的认同感、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第二十三条 保障学生党员民主权利。尊重学生党员主体地位,积极发挥党内民主,落实学生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帮助学生党员维护权益,拓展学生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建立学校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决策征求学生党员意见制度,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班级、学院和学校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扩大选举工作中的民主。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健全党支部向党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制度,推行党员旁听学校党组织会议等做法,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切实维护党员权益。
第二十四条 促进学生党员身心健康。各级党组织和学生工作部门要定期了解和掌握学生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情绪变化,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党员答疑解惑,更新观念,增强信心,不断提高学生党员精神生活的品位和质量,帮助学生党员实现自我内心的和谐,使他们始终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建立学校党员领导干部等联系学生党员制度,健全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广泛开展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的谈心谈话活动,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做好学生党员心理疏导,促进党员身心健康。
第三章 做好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保证
第二十五条 完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和院级党组织要将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学生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等协同配合,院级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学生党建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党委、院级党组织、学生党支部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校建设。学校党委设立党校,院级党组织设立分党校。加强党校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创新教学内容与形式,提升教育培训效果。聘请在学生中有影响、有威望的党员教师、党员专家、先进模范人物、老同志充实学生党员教育师资力量。校党委负责人、院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带头给学生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政策报告。
第二十七条 健全保障机制。院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兼职组织员,积极发挥辅导员、党员教师、兼职组织员的作用。有计划地选派党务工作者进修培训,提升业务素养和工作能力。选优配强学生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或优秀学生党员中选任。从活动经费、活动场所上为学生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创造条件,建立多种形式的学生党员实践服务基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建好用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网络平台。
第二十八条 建立激励机制。定期开展先进学生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先进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对在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推动工作创新。学校党委每年召开一次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会议,院级党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会议,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涉及学生党建工作全局性、前瞻性、规律性的问题,要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主动探索学校学生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加大工作创新力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安徽医科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职工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从大学生入学、青年教职工入职抓起,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在校学习、工作的中国籍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的学校基层单位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派支部委员会成员或正式党员同其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入党动机、思想及工作学习状态,同时审查其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将其输入申请入党人员信息库。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院级党组织审核,及时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簿》。院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校党委研究、督促院级党组织抓好具体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对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院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对转出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的党支部、院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十三条 院级党组织应指派专人及时、准确地将入党积极分子基本信息录入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考察和培训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院级党组织审核通过,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的确定,应本着知情的原则,一般为:团组织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同班、同级或同专业学生代表等。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应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簿》或单独形成征求意见材料。
第十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第十六条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要坚持把一贯表现和对重大问题的态度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对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1)受处分期间;
(2)在培养考察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
(3)有其他违纪行为经认定不宜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第十七条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优良,近三年被评选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且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1)因违纪、违规受处分期间;
(2)在最近一年(两学期)培养考察期内出现必修课或选修课不及格课程;
(3)有其他违纪行为经认定不宜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与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基层党支部负责进行,函调或外调时可由院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院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集中培训工作通常在院级单位分党校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党的基本知识等内容。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考核合格的,可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存档或发《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合格证书》。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发展的,逐级上报至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预审。
党支部上报预审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个人自传;3.思想汇报;4.《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登记簿》;5.《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未满28周岁的共青团员须提供);6.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或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合格证书;7.群众座谈会材料;8.政审材料;9.支部综合考察报告;10.在校本科生须提供加盖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公章的学习成绩表原件;在校研究生须提供加盖研究生成绩审核专用章的学习成绩表原件;11.评奖和评优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2.公示情况登记表;13.其他需要预审的材料。
预审单位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对担任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发展对象,还要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和创新支部大会形式。发展对象可以采取图文演示的演讲式汇报,党员分散的党支部可以召开网络视频形式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旁听接受教育,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列席发展党员支部大会等,不断丰富支部大会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按程序报学院党委或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学院党委可以审批党员;院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审批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意见”栏后,报党委审批。
学校机关党总支、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报学校党委审批。
各临床医学院(直属附属医院)党委发展党员,报院党委审批。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发展对象所在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并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院级党委审批的,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学校党委批准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存档。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追认党员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通过后,发展对象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并按规定按期交纳党费。
第三十一条 审批通过后,院级党组织应指派专人,及时将预备党员的信息在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更新。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材料由院级党组织指定专人保管。毕业年级学生预备党员材料在学生毕业前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院级党组织应当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支部或院级党组织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簿》。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批准。
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半个月前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转正前公示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不影响转正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会议的形式、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转出的,基层党支部、院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四十条 院级党组织或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院级党组织同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有关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由院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预备党员转正后,院级党组织应指派专人,及时将转正后的信息在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更新。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及院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院级党组织要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汇总全校情况后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向院级党组织通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应当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要重视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配备,同时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加强教育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具体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同志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院级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校党委负责。分管党员发展的院级党组织副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组织发展材料预审人员负有审查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省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并分发到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严格管理,不得翻印。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党组字〔2012〕3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组织 党员 细则 通知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印发